精神损害和社交媒体帐户封锁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 ,南里奥格兰德州法院第四民事上诉小组驳回了因社交网络 Instagram 上一个所谓的商业帐户被屏蔽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尽管它明白导致账户被暂停的原因尚未得到充分证实。 管理Instagram的Facebook (现为Meta )坚持认为,用户 自由、自发地遵守该社交网络的政策和服务条款,因此任何功能屏蔽或最终帐户删除都受到所遵守的条款的支持。另一方面,提交人表示,停用他的帐户是一项单方面措施,他没有事先获得任何有关该措施原因的信息,也没有机会在封锁之前纠正问题或错误。进行了。 评审团与一审判决一样,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系属于消费者关系,因此适用《消费者保护法》(CDC)的规定。因此,社交网络必须毫无疑问地证明该帐户为何被封锁,以证明该帐户实际上违反了应用程序的使用条款。该决定不仅基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 6 条第 8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当消费者指控的真实性或其不充分性得到证明时,法官应倒置举证责任(ope judicis) ,而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73 条第二款,被告有责任证明妨碍、改变或消灭原告权利的事实。
然而,第四上诉小组强调,尽管该关系属于消费关系,但社交网络用户应自行证明构成其权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3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他们的指控的真实性最低。考虑到情况本身,即账户被冻结,不会导致道德损 电话数据 害的假设(在 re ipsa 中),并且原告没有证明其荣誉、形象或名称受到损害,需要赔偿,驳回了判决中确立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综上所述,合议庭的判决认为,用户与社交网络之间是一种消费关系,承认社交网络服务未能提供,但不包括因用户未能举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伤害。 实际上,阻止用户帐户本身不会导致财产外损失,因为消费者对其出版物的内容负责 - 甚至会受到其他用户的投诉 - 并且必须按照应用程序使用条款行事。 另一方面,如果证明屏蔽是单方面进行的,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提供用户的正当理由,也没有排除不当内容或不符合使用条款的内容,则要求供应商承担责任满足,因为存在行为(提供服务)、缺陷(不合理地封锁帐户)、损害(任意不可能使用服务)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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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值得质疑的是,鉴于《疾控中心》第十四条规定,服务事实的责任是客观的,即服务提供者始终会如果不能证明缺陷未发生(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排除),则应承担责任,并且必须承担其活动的后果,因为其责任归咎的关系是利益风险,即供应商应对鉴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开展的活动的风险。 应当指出的是,广义的精神损害不仅包括对人格权的损害,还包括所有以攻击人格资产或属性为特征的损害。因此,即使账户冻结不会造成re ipsa的精神损害,如果证明该措施的任意性和未尽到信息提供义务,则可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精神损害。 从本案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出,数字消费者关系对于法律适用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往往引起的疑点多于确定性,问题多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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