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同意意义重大:第十一巡回法院裁定消费者不能撤销...
如果消费者与债权人签订了合同,同意被致电,那么如果债权人后来改变主意,他或她可以撤销该同意吗?在 根据《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做出的一项重要判决中,第十一巡回法院的一家地方法院最近表示,消费者不能这样做。当该同意是讨价还价的一部分时,消费者不能单方面修改合同并撤销被致电的同意。
在Medley v. Dish Network, LLC 案中,消费者原告Linda Medley 与 Dish Network 就其卫星 香港领先 服务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她同意 Dish Network 可以“通过自动或预测拨号系统或预录信息系统联系 [她] 以解决 [她] DISH Network 帐户问题或收回 [她] 对 DISH 的任何未付债务 …… ” 随后,为了停止通话,Medley 试图通过将撤销通知传真给 Dish 来撤销她之前的明确同意。当 Dish 致电 Medley 时,她起诉该公司违反了 TCPA。
TCPA 禁止任何人使用人工或预录语音或自动电话拨号系统拨打手机,除非该呼叫是出于紧急目的或事先征得被叫方的明确同意。在Medley 案中,Dish 声称消费者不能撤销她的合同同意,因此,给她打电话是允许的。Medley 反驳说,TCPA 允许她撤销同意,而且她是通过传真来撤销的。双方的战线已经拉开。消费者能否仅仅因为她改变主意不想被叫来而撤销包含在谈判合同中的 TCPA 同意?
尽管第十一巡回法院尚未处理此问题,但地区法院遵循了一系列案件,首先是第二巡回法院的雷耶斯诉林肯汽车金融服务案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如果 TCPA 同意包含在合同的明示条款中,则不可单方面撤销。法院同意“这是黑字合同法,即协议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旦协议签署,就不能单方面修改协议。”因此,法院裁定 Medley 的撤销无效,并得出结论,Dish 没有违反 TCPA。
全国各地的 TCPA 案件中充斥着消费者试图撤销合同同意的例子——并在这一过程中遭受了巨额损失。Medley的判决对此类所谓撤销的有效性造成了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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