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的无线电频率或通道及其宽
这正是 2022 年 7 月 1 日发生的情况,当时捷克电信管理局 (“ČTÚ”) 发布了一般性措施,规定了个人授权使用不予披露的无线电频率的数据范围。提醒一下,《电子通信法》假定 CTU 将建立并运营一个信息门户,通过该门户提供有关固定、移动和无线电服务中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信息。公布的数据应包括授权持有人的姓名、无线电台站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站点的海拔高度、无线电台的辐射功率或提供给天线的功率以及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通道及其宽度。
该法律假设 CTU 将发布一般性措施,其中它可以(以确保无线电频谱的必要管 墨西哥电报数据 理和有效使用)排除某些数据的披露。或者,它可以根据个人授权持有者的请求从发布中排除数据。在依照法律规定保障电子通信网络或者信息安全的情况下,享有此项权利。实施修正案的解释性备忘录从这个新的信息数据库中做出了很多承诺,包括支持受影响频率持有者的自我监管:然而,该法第 15 条第 5 款的现有规定明确排除公众获取有关根据第 18 条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个人授权持有者以及分配给特定实体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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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领域的发展以及对密集和可持续规划的相关需求,特别是无线电网络的规划,同时也是为了灵活的频谱管理,包括支持该领域的自律,建议扩大获取当前情况下无线电频谱使用信息的可能性。扩大信息获取范围也是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一个趋势。根据第7款建立门户网站的建议,通过该门户网站提供固定、移动和无线电通信服务中无线电频率使用的相关信息,符合国家和公共行政数字化的意图。然而,所发布的一般性措施并没有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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